斗门区烟渚路以西、川泽路以北38823.76平方米用地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

2023-03-31 10:28:20 admin 15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斗门区烟渚路以西、川泽路以北38823.76平方米用地地块

占地面积38823.76平方米

地理位置斗门区烟渚路以西、川泽路以北中心经纬度为E-113.324794°,N-22.139685°

土地使用权人:珠海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斗门分中心

地块使用现状:202327日,调查单位对现场进行踏勘,地块内主要为荒地,地块内大部分区域存在外来回填土,无硬底化处理,面积约为38800平方米,土质主要为粘性土,含有淤泥质土,主要呈灰色、黄灰色;地块内中部和东北侧地势较低洼区域形成积水坑,积水坑面积分别约为270平方米和2500平方米。地块内其余大部分区域长满了杂草,有小部分区域种植了香蕉和木薯。地块内植物长势良好,未见污染痕迹。

规划用地性质:二类住宅用地(R21+商业用地(R22+B1)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广东中检源检测有限公司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检测单位广东中检源检测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要求》,现地块使用用途拟变更为二类住宅用地(R21+商业用地(R22+B1),属于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面积为38823.76平方米。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结合《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20226月)等相关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的地块。“一住两公”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首次供地的“一住两公”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为保障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该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其后续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因此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对目标地块进行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并编制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为场地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二、第一阶段调查

地块历史沿革:地块1970年之前为滩涂,1970年至2018年由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现代农业开发公司作为农田和鱼塘使用,2018年,珠海市西部中心城区首期开发区域(A片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地块所在区域土方回填,回填后形成荒地;2020年期间因沉降对该地块进行沉降补方,填土面积约为35000平方米,沉降补方土壤主要来源斗门区牛仔王山。2021年至今,地块开始被周边居民平整用于种植蔬菜和木薯,地势较低区域形成积水坑。地块现状为荒地。

调查地块周边现状20232月调查单位对现场进行踏勘,地块外北侧为鱼塘和荒地;地块外东侧为荒地和双湖路;地块外南侧大部分区域为荒地,长满野草;地块外西侧为鱼塘。

污染识别结果据第一阶段调查情况,地块内及周边相邻地块当前和历史上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排放等活动;地块内及周边相邻地块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事件(废水、废液、固废、危废的泄漏、倾倒或填埋);地块内及周边相邻地块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不存在异常颜色、气味等污染迹象;地块内虽未有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已有监测数据但据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情况,均未有发现异常情况;地块外西侧的已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已对其表层土壤进行监测,检测结果均符合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存在已知来源地的土壤,来源地满足本地块用地的环境质量要求。

现场检测分析:本次调查对目标地块,结合系统布点法和网格布点法进行土壤采样及快速检测,共布设了29个土壤快速检测点位。同时,对目标地块内的积水坑进行地表水和底泥的检测,共布设2个地表水及2个底泥监测点位,底泥检测项目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基础检测项目45项和石油烃(C10-C40),地表水检测项目包括pH、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和石油类。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

1)快筛检测结果中,地块土壤样品中重金属铜、镍、砷、铅和镉的快速检测含量均未超《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重金属总铬亦未超过参考限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中的推导“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重金属汞未检出,地块内土壤样品总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结果与清洁对照点土壤检测结果相近。通过快速检测分析结果可知调查地块内土壤未发现存在重金属及挥发性有机物明显污染痕迹。

2)地块内底泥样品中,所有检出项目均未超过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对应风险筛选值。

3)地块内地表水样品中,所有检出项目含量均低于相应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III类标准限值。

三、调查结论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分析结果可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可以排除因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原辅料、产生的中间体和产品、以及生产经营活动对地块所带来的原生和次生污染;调查地块周边存在对土壤监测数据,监测情况均无异常,地块调查结果符合《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珠环函〔2022111号)中的五条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束要求。现场快速测定的结果亦表明调查地块的土壤未受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明显污染,符合其用地出让规划“二类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的用地规划要求。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地块斗门区烟渚路以西、川泽路以北38823.76平方米用地地块不属于疑似污染地块,本次调查可于第一阶段结束,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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