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区白藤街道若泽路东侧、星湖路南侧97632.6平方米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斗门区白藤街道若泽路东侧、星湖路南侧97632.6平方米用地地块
占地面积:97632.6平方米
地理位置:珠海市斗门区白藤街道星湖路西侧、若泽路南侧、广安路东侧、云泽路北侧
土地使用权人:珠海市斗门区白藤街道办事处
地块使用现状:2023年8月-9月,调查单位对现场进行多次踏勘,经现场踏勘了解到,调查地块内的基本为农田和鱼塘,鱼塘有8个,自然水渠1条,其他区域均为农田和道路。
现场踏勘无异味,无异色,未见到污损发黑的土地,未见有外来固体废物倾倒。未发现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存储、处置的情况;未发现存在与工业生产相关的设备、储槽与管线的情况;未发现存在化学品泄露、污染和腐蚀的痕迹;也未发现存在与工业生产相关的排水管或渠、污水池或其它地表水体、废物堆放地、井等情况。
地块中心纬度:E-113.323332°,N-22.159486°
规划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R2)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广东国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土壤污染状况检测单位:广东中检源检测有限公司、广东新创华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根据《珠海市金湾区西湖片区启动区B301c02、B301c04、B301e01、B301e03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可知,1#地块和2#地块使用用途拟变更为行政办公用地(A1),3#地块使用用途拟变更为教育用地。属于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结合《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珠环函〔2022〕111号)等相关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的地块。“一住两公”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首次供地的“一住两公”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本次调查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对目标地块进行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并编制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为场地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二、第一阶段调查
地块历史沿革:
20世纪70年代以前,调查地块所在区域为一片滩涂,尚未进行开发利用;20世纪70年代开始,对调查地块所在区域进行围垦,随后作为农田及鱼塘使用;20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90年代,调查地块所在区域的农田作为无公害农业蔬菜基地(集体经营),农田主要种植香蕉、甘蔗等;鱼塘主要进行四大家鱼和虾养殖。农田和鱼塘用水补给来源为雨水和地块内水渠,水渠与幸福河相连,河水来源于友谊河,其上游水源为鸡啼门水道;20世纪90年代开始,政府单位将调查地块所在区域分租给农民个体户进行承包;农民为了方便管理自家的农田和鱼塘,在地块内搭建了红砖瓦房(彩钢结构的屋顶),用作农民的生活区域;至2008年,由于台风“黑格比”,导致地块内所在区域的农田全被淹没,农作物被淹死。政府部门为了补偿农民,采取免两年租金的政策;2011年-2017年期间,农民个体户将调查地块内南面的农田改为鱼塘使用,其他区域的使用情况基本无明显变化;2023年7月,地块进行收储,鱼塘和农田陆续停止使用。
调查地块周边历史沿革:
20世纪70年代以前,相邻地块所在区域为一片滩涂,尚未进行开发利用;20世纪70年代开始,对相邻地块所在区域进行围垦,随后作为农田及鱼塘使用;至20世纪90年代,相邻地块所在区域的农田作为无公害农业蔬菜基地(集体经营),农田主要种植香蕉、甘蔗等;鱼塘主要进行四大家鱼和虾养殖。农田和鱼塘用水补给来源为雨水和地块内水渠,水渠与幸福河相连,河水来源于友谊河,其上游水源为鸡啼门水道;20世纪90年代开始,政府单位将相邻地块所在区域分租给农民个体户进行承包;农民为了方便管理自家的农田和鱼塘,在地块内搭建了红砖瓦房(彩钢结构的屋顶),用作农民的生活区域;至2008年,由于台风“黑格比”,导致相邻地块内所在区域的农田全被淹没,农作物被淹死。政府部门为了补偿农民,采取免两年租金的政策;2023年7月,部分相邻地块进行收储,鱼塘和农田陆续停止使用,并进行清场活动。至今,调查地块内基本无明显变化。根据历史影像图及人员访谈了解,地块周边100m范围内基本为农田和鱼塘,与调查地块利用情况基本一致,历史至今均无大型的工业企业存在,亦无危险废物、化学品等使用、存储、处理、处置等情况。
污染识别结果:根据第一阶段调查情况,地块内及周边相邻地块当前和历史上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排放等活动;地块内及周边相邻地块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事件(废水、废液、固废、危废的泄漏、倾倒或填埋);地块内及周边相邻地块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不存在异常颜色、气味等污染迹象;地块内虽未有土壤、地下水、 地表水等已有监测数据,但据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情况,均未有发现异常情况;综上所述,调查地块历史上未有工业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未发现工业企业生产活动,无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情况,现场未发现污染痕迹。地块内的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的风险较小。相邻地块北侧、南侧、西侧和东侧均没有任何工业企业入驻,也没有任何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等,历史至今仅存在农田种植、鱼塘养殖等活动,原则上,可忽略大气沉降、面源(如施用化肥、农药)的影响,因此这些活动均不会对调查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潜在污染的可能。初步判断调查地块不属于疑似污染地块。
三、检测结果
为了更全面的确保调查地块为未污染地块,排除不确定因素,通过对地块现场进行土壤快筛检测、随机选取点位进行钻孔及采集土壤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以及底泥和地表水采样检测结果分析。辅助验证初步判断不是疑似污染地块的结论。
(一)地块内土壤及底泥样品中:所有检出项目中,《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表1基本项目45项(重金属:砷、镉、六价铬、铅、汞、镍、铜;挥发性有机物: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半挥发性有机物: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以及石油烃(C10-C40)均未超过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
(二)地块内地表水样品中:地表水的检测指标中重金属含量均低于相应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限值,地表水中的石油烃(C10-C40)则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进行推导计算的风险控制值。
四、调查结论
本次调查检测的所有土壤、底泥样品总体呈弱碱性,其中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和石油烃(C10-C40)的含量均低于地块相应的土壤污染风险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因此,地块土壤、底泥的污染物含量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本次调查检测的所有地表水样品总体呈弱碱性,已检测的指标中,重金属除了砷之外,均未检出,石油烃(C10-C40)的浓度也均低于相应的标准限值。因此,地表水中的污染物含量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结果可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调查检测结果表明调查地块符合其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的用地规划要求。因此本次调查地块斗门区白藤街道若泽路东侧、星湖路南侧97632.6平方米用地地块不属于疑似污染地块,本次调查可于第一阶段结束,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